关于"正当防卫"的问题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10 13:54:00
比如一个持刀歹徒对我进行抢劫,我与其搏斗中将其刀抢下,并因愤怒难忍用此刀对其攻击,直接将歹徒刺死.
这种情况,歹徒已无法对我伤害,但我还是将其杀死,我是否不能再算成"正当防卫"了

刑法为了鼓励市民打击犯罪,另有规定,
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。即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所以不是的。

呵呵~我也知道你的想法,但是,如果按照你的说法,如果我去抢劫了,一看别人比我厉害,我直接就把刀给人家了。那么他就不能对我怎么样了不是么?
这样还怎么打击这种暴力犯罪呢?
而且你说的是这八种行为以外的针对其他犯罪的正当防卫行为,跟本案已经没有联系了。硬拉过去是不对的~

如果一定要这么说的话,那至少应该是犯罪分子主动求饶,或者是逃跑的情况下才算得上是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。这个案子里,就算是刀子被夺下了,也不一定就一定会是已经制服了阿~

在贴一个发条:根据《刑法》第20条规定,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。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:其一,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。其二,不法侵害正在进行。其三,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。其四,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。其五,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,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。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,才能成立正当防卫。

注意最后几句话:
“其五,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,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。”

意思就是除了这几个以外,其他的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
也就是说:这几种行为下可以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!
这下知道了吧~~
发条上写的,这种情况可以~~~杀!!

你告诉我怎么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?虽然他没有了刀,他依然可以对受害人进行伤害!你告诉我怎么办?

实践中侵害行为的结束具有多样性。大致可有:自动结束(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已达到或罪犯自行犯罪中止);被迫结束(侵害人被捉获等);这两种情况是侵害行为的彻底结束。